抚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干部干警及其亲属若干行为的规定
时间:2021-07-25
来源:政工科
作者:李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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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魏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党员干部干警廉洁从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货,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包括:
全院全体在编在岗的党员干部干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亲属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干警经商办企业包括:
(一)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二)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三)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四)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干警参股借贷包括:
(一)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投资入股;
(二)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者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四)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私自利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资金违规放贷获取利益的行为;
(七)利用银行贷款放贷的行为;
(八)在银行贷款或担保逾期不还形成不良贷款的行为;
(九)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包括:
(一)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薪的。
第七条党员干部干警坚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
第八条党员干部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与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发生业务往来。
第九条党员干部干警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围绕司法行政系统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十条党员干部干警及其亲属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禁止情形,其本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令其亲属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终止与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往来。特殊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亲属经商业务范围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干警亲属拒不退出所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或拒不终止与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往来的,其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子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子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等方式逃避监管,或虚假退出、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对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责令党员干部干警督促其亲属进行退赔;给集体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退赔情况对其本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干警新发现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或因职务调整、本人或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出现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禁止情形的,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按本规定规范清退。党员干部干警自行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第十五条党员干部干警应向院党组如实说明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干部干警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或者拒不纠正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子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院党组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干警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对党员干部干警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院党组对贯彻落实本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院政治部要做好党员干部干警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日常管理、抽查核实、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向院党组移交问题线索,并将党员干部干警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党员干部干警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院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抚远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